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呈列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本公司董事會報告書及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製的經審核的合併財務報表。
主要業務
本公司及本集團主要為本集團服務區內的用戶提供綜合性固定通信業務、移動通信業務等基礎電信業務,以及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信息服務業務等增值電信業務以及其他相關業務。
業績
本集團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業績以及本集團於當日的財務狀況列載於本年報的第127至195頁經審核的合併財務報表。
股息
董事會建議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按相當於每股0.105港元(含稅)宣派,合計約為人民幣75.48億元。有關股息的方案將呈交予將於2017年5月23日召開的股東週年大會予以審議。股息將以人民幣計值及宣派。
內資股股東及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票(「港股通」)的投資者(「港股通投資者」)的股息將以人民幣支付,除港股通投資者以外的H股股東的股息將以港幣支付。相關折算匯率按股東週年大會宣派股息之日前一週的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兌換港幣平均賣出價計算。有關末期股息經股東週年大會批准後預計將於2017年7月21日支付。
根據200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公司將向於2017年6 月5日名列於H股股東名冊上的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包括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企業代理人或受託人,或其他組織及團體)派發2016年建議末期股息時, 有義務代扣代繳10%的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1]348號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如H股個人股東為香港或澳門居民以及其他與中國簽訂10%股息稅率的稅收協議的國家的居民,本公司將按10% 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H股個人股東為與中國簽訂低於10%股息稅率的稅收協議的國家的居民,本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如H股個人股東為與中國簽訂高於10%但低於20%股息稅率的稅收協議的國家的居民,本公司將按相關稅收協議實際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H股個人股東為與中國簽訂20%股息稅率的稅收協議的國家的居民、與中國並沒有簽訂任何稅收協議的國家的居民以及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本公司將按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本公司將根據2017年6月5日本公司H股股東名冊上所記錄的登記地址(「登記地址」),確定H股個人股東的居民身份。如H股個人股東的居民身份與登記地址不符或希望申請退 還多扣繳的稅款,H股個人股東須於2017年 5月29日(星期一)或該日之前通知本公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經相關稅務機關審核後,本公司會遵守稅務機關的指引執行與代扣代繳相關的規定和安排。如H股個人股東在上述期限前未能向公司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可按稅收協議通知的有關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有關手續。
對於港股通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作為港股通投資者名義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發的股息,並通過其登記結算系統將股息發放至相關港股通投資者。根據《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和《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的相關規定,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港股通投資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本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港股通投資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比照個人投資者徵稅。本公司對港股通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代繳股息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港股通投資者股權登記日時間安排與本公司H股股東一致。
對於H股股東的納稅身份或稅務待遇及因H股股東的納稅身份或稅務待遇未能及時確定或不準確確定而引致任何申索或對於代扣代繳機制或安排的任何爭議,本公司概不負責,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於2016年度內的變動情況如下:
2016年4月25日,楊杰先生獲董事會任命為本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並不再擔任本公司總裁兼首席運營官。同日,楊小偉先生獲董事會任命為本公司總裁兼首席運營官, 並不再擔任本公司執行副總裁;2016年5月10日,朱偉先生因工作調動原因辭任本公司非執行董事職務;2016年8月19日,張繼平先生因年齡原因不再擔任本公司執行董事兼 執行副總裁職務;2016年11月4日,真才基先生獲董事會任命為本公司執行副總裁。
2016年12月19日,朱嘉儀女士辭任本公司之公司秘書兼授權代表職務;同日,柯瑞文先生及黃玉霞女士獲董事會任命為本公司之聯席公司秘書,並同時擔任本公司授權代表。
下表列載了有關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料:
姓名 | 年齡 | 在本公司擔任的職務 | 首次獲委任為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的日期 |
---|---|---|---|
楊杰 | 54 |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 2004年10月20日 |
楊小偉 | 53 | 執行董事、總裁兼首席運營官 | 2008年9月9日 |
柯瑞文 | 53 | 執行董事、執行副總裁兼聯席公司秘書 | 2012年5月30日 |
孫康敏 | 59 | 執行董事兼執行副總裁 | 2004年10月20日 |
謝孝衍 | 69 | 獨立非執行董事 | 2005年9月9日 |
史美倫 | 67 | 獨立非執行董事 | 2008年9月9日 |
徐二明 | 67 | 獨立非執行董事 | 2005年9月9日 |
王學明 | 67 | 獨立非執行董事 | 2014年5月29日 |
真才基 | 56 | 執行副總裁 | 2016年11月4日 |
高同慶 | 53 | 執行副總裁 | 2013年6月21日 |
陳忠岳 | 45 | 執行副總裁 | 2014年12月12日 |
自2016年12月31日至本報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組成沒有變化。
本公司監事
下表列載了有關本公司截至本報告日期的監事的資料:
姓名 | 年齡 | 在本公司擔任的職務 | 首次獲委任為監事 的日期 |
---|---|---|---|
隋以勛 | 53 | 監事會主席 | 2015年5月27日 |
湯淇 | 58 | 監事(職工代表) | 2013年8月19日 |
張建斌 | 51 | 監事(職工代表) | 2012年10月16日 |
胡靖 | 41 | 監事 | 2012年10月16日 |
葉忠 | 57 | 監事 | 2015年5月27日 |
股本
於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股本總額為人民幣80,932,368,321元,分為80,932,368,321股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股份。本公司於2016年12月31日的股本由以下構成:
股票類別 | 於2016年 12月31日的 股份數目 |
於2016年12月31日 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百份比(%) |
---|---|---|
內資股總數 (由以下公司持有): |
67,054,958,321 | 82.85 |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 | 57,377,053,317 | 70.89 |
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 5,614,082,653 | 6.94 |
浙江省財務開發公司 | 2,137,473,626 | 2.64 |
福建省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969,317,182 | 1.20 |
江蘇省國信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 957,031,543 | 1.18 |
H股總數(包括美國存託股份) | 13,877,410,000 | 17.15 |
合計 | 80,932,368,321 | 100.00 |
在本公司股份及相關股份中的重大權益與淡倉
於2016年12月31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規定須存置之權益登記冊的記錄,有權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或以上投票權的人士(不包括董事、監事)在本公司之股份或股本衍生工具的相關股份中的權益或淡倉如下:
股東名稱 | 股份數目 | 股份類別 | 佔類別 發行股份 的比例 |
佔發行 總股份 的比例 |
身份 |
---|---|---|---|---|---|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 | 57,377,053,317 (好倉) |
內資股 |
85.57% | 70.89% | 實益擁有人 |
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 5,614,082,653 (好倉) |
內資股 |
8.37% | 6.94% | 實益擁有人 |
JPMorgan Chase & Co. | 1,771,824,481 (好倉) |
H股 | 12.77% | 2.19% | 331,265,117 股為實益擁有人; 193,670,000股為投資經理; 10,700股為受託人(被動受託人 除外);及1,246,878,664股為 保管人-法團╱核准借出代理人 |
118,161,531 (淡倉) |
H股 | 0.85% | 0.15% | 實益擁有人 | |
1,246,878,664 (可供借出的股份) |
H股 | 8.98% | 1.54% | 保管人-法團╱核准借出代理人 | |
BlackRock, Inc. | 828,607,283 (好倉) |
H股 | 5.97% | 1.02% | 所控制法團的權益 |
20,000 (淡倉) |
H股 | 0.00% | 0.00% | 所控制法團的權益 | |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
750,064,125 (好倉) |
H股 | 5.40% | 0.93% | 所控制法團的權益 |
721,643,841 (可供借出的股份) |
H股 | 5.20% | 0.89% | 所控制法團的權益 | |
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 703,545,865 (好倉) |
H股 | 5.07% | 0.87% | 投資經理 |
GIC Private Limited | 695,909,200 (好倉) |
H股 | 5.01% | 0.86% | 投資經理 |
除上述披露之外,截至2016年12月31日, 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規定須存置之權益登記冊中,並無任何其他人在本公司之股份或股本衍生工具的相關股份中擁有權益或持有淡倉的任何記錄。
董事和監事在本公司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的權益和淡倉
於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各位董事、監事在本公司或其相關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份)的股份、相關股份或債權證中概無擁有任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規定須在存置之權益登記冊中記錄、或根據《上市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的規定需要通知本公司和香港聯交所之權益或淡倉。
於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未授予本公司董事、監事或其配偶或十八歲以下子女認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關法團的股份或債權證的任何權利,且以上各人亦未行使認購上述股份或債權證的任何權利。
董事和監事在交易、安排或合約中的權益
於2016年就有關向中國鐵塔租賃通信鐵塔及相關資產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由於本公司執行董事張繼平先生及孫康敏先生分別擔任中國鐵塔監事會主席及中國鐵塔董事,張繼平先生及孫康敏先生已自願於上述董事會會議上就相關議案放棄投票表決。
除上述披露以及與本公司訂立之服務合同外,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董事和監事並未在本公司、其母公司、其任何附屬公司或其同系附屬公司所訂立且就本公司的業務而言屬重大的任何交易、安排或合約中直接或間接有具相當分量的利害關係。本公司董事或監事亦無與本公司簽訂任何一年內若由本公司終止合約時須作出賠償(除法定賠償外)的服務合約。
董事及監事的薪酬
所有董事及監事2016年薪酬之詳情列載於本年度經審核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29。
股份的買賣或贖回
本公司及各附屬公司在本報告期內概無購買、出售或贖回本公司的任何證券。
公眾持股量
基於本公司可公開查詢之資料及據董事所知,截至本報告日期為止,本公司一直維持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及香港聯交所同意的公眾持股量。
財務資料概要
本集團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5個年度的經營業績、資產和負債之概要列載於本年報第196至197頁。
銀行貸款及其他借貸
本集團的銀行貸款及其他借貸之詳情列載於本年度經審核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16
資本化利息
本集團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資本化利息之詳情列載於本年度經審核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27
固定資產
本集團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固定資產變動列載於本年度經審核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4
儲備
根據本公司之章程(「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條,若按照中國會計準則及規定編製的財務報表與按照國際會計準則或本公司股份在中國境外上市地方的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之間存在重大差異,在分配有關會計期稅後利潤時則應以兩者之中較低值為準。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按照以上所進行的計算及包括建議2016年末期股息的可供分配的儲備為人民幣1,126.31億元。
本公司及本集團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儲備變動詳情列載於本年度經審核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21
股票掛鈎協議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並無訂立任何股票掛鈎協議。
捐款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團作出慈善及其他捐款合計人民幣0.19億元。
附屬公司和聯營公司
於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附屬公司和本集團的聯營公司的詳情分別列載於本年度經審核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8 和 附註9
獲准許的彌償
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內及於批准本報告的日期,本公司已就本集團之董事可能面對的法律行動作適當的投保安排。
權益變動
請參閱本年度經審核的合併財務報表所列載的合併權益變動表(本年報第130頁)。
退休福利
本集團提供的退休福利的詳情列載於本年度經審核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39
股票增值權
本公司提供的股票增值權計劃的詳情列載於本年度經審核的合併財務報附註40
優先認股權
章程未就優先認股權作出規定,不要求本公司按股東的持股比例向現有股東發售新股。
主要客戶和供貨商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團向首5家最大供貨商的採購額少於本集團之年度總採購額的30%。
持續關連交易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除本集團外)(「中國電信集團」)1的持續關連交易金額:
交易 | 交易金額 (人民幣百萬元) |
持續關連交易 年度限額 (人民幣百萬元) |
---|---|---|
集中服務交易淨額 | 523 | 1,100 |
網間互聯結算費淨支出 | 172 | 900 |
相互房屋租貸 | 596 | 1,400 |
中國電信集團提供的IT服務 | 1,609 | 1,800 |
本集團提供的IT服務 | 312 | 700 |
中國電信集團提供的後勤服務 | 2,871 | 4,000 |
中國電信集團提供的物資採購服務 | 5,206 | 6,000 |
本集團提供的物資採購服務 | 2,780 | 5,500 |
中國電信集團提供的工程設計施工服務 | 18,936 | 20,000 |
中國電信集團提供的末梢電信服務 | 13,941 | 16,000 |
本集團提供的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 | 332 | 2,000 |
附註1: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根據上市規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除本集團外)皆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
於2015年9月23日,本公司和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簽訂補充協議,並按照工程設計施工服務框架協議、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網間互聯結算安排協議、後勤服務框架協議、集中服務協議、房屋租賃框架協議、IT服務框架協議、物資採購框架協議及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框架協議中相同的條款(定價條款除外)進一步續期,期限一律延長3年至2018 年12月31日止。各協議之定價條款因應香港聯交所於2014 年3月刊發《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定價政策及相關資料披露的指引》 (HKEx-GL73-14)以及各協議項下預期進行的交易已相應細化說明或修訂。以下為各協議之詳情:
集中服務協議
根據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於2002年9月10日簽訂的集中服務協議以及雙方後續簽訂的有關補充協議(合稱「集中服務協議」),集中服務包括由本集團向中國電信集團提供的大客戶管理服務、網管中心服務、業務支撐中心服務等管理及運營服務,本集團使用中國電信集團提供的場地,以及雙方共同使用國際電信設施等。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因提供管理及運營服務所發生的總成本按雙方的收入比例分攤。本集團使用中國電信集團提供的場地,應按實際使用及應分攤的場地面積向中國電信集團支付場地使用費,場地使用費由雙方基於可比市場價格協商確定。雙方共同使用第三方國際電信設施以及接受第三方服務的費用(例如維護恢復費用,每年使用費用及相關服務費用)以及雙方共同使用中國電信集團國際設施的使用費按雙方各自的國際及港澳台話音來去話務量除以雙方的國際及港澳台話音來去話務總量的比例攤分。使用第三方國際電信設施以及接受第三方服務的維護恢復費用等由每年實際發生費用確定。雙方共同使用中國電信集團國際電信設施的使用費由雙方參照市場價格協商確定。市場價是指按正常商業條款並基於下列方式釐定的價格:獨立第三方按正常商業條款在其日常業務運作過程中提供相同或類似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管理層在確定本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交易定價是否為市場價格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至少應參考兩項獨立第三方在正常交易情況下提供同期類似可比交易的價格。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已於2015年9月23日簽訂補充協議,並按照集中服務協議中相同的條款(定價條款除外)將協議有效期續展3年至2018年12月31日。協議期滿前,本公司有權提前30日向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發出續展集中服務協議的書面通知,並由雙方協商確定續展事宜。
網間互聯結算安排協議
根據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於2002年9月10日簽訂的網間互聯結算安排協議以及雙方後續簽訂的有關補充協議(合稱「網間互聯結算安排協議」),協議中被叫方所在地的本地接入網絡的電話運營商,有權向通話發起方網絡的電話運營商收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不時制定的準則所釐定的費用。當本集團為本地呼叫的主叫方時,需要按目前結算標準每分鐘人民幣0.06元向中國電信集團支付費用。雙方同意網間結算的標準及計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關於發佈〈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結算及中繼費用分攤法〉的通知》(信部電[2003]454號)的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有關監管規則和市場情況適時修改有關結算的規定或出台新的結算規定,相關規定將通過其網頁www.miit.gov.cn予以公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修改有關結算的規定或出台新的結算規定,經雙方確認後,直接按照該等規定執行。雙方結算地點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黑龍 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山西省、河南省、 山東省、內蒙古自治區及西藏自治區。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已於2015年9月23日簽訂補充協議,並按照網間互聯結算安 排協議中相同的條款(定價條款除外)將協議有效期續展3年至2018年12月31日。協議期滿前,本公司有權提前30日向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發出續展網間互聯結算安排協議的書面通知,並由雙方協商確定續展事宜。
房屋租賃框架協議
根據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於2006年8月30日簽訂的房屋租賃框架協議以及雙方後續簽訂的有關補充協議(合稱「房屋租賃框架協議」),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可相互租賃房屋,以用作經營場所、辦公地點、設備存放及網絡設備的安裝場地。房屋租賃框架協議項下的物業租金是按照市場價格而定。市場價是指按正常商業條款並基於下列方式釐定的租金價格:獨立第三方按正常商業條款在其日常業務運作過程中提供相同或類似或鄰近物業租金的價格。管理層在確定本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物業租金定價是否為市場價格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租金,或者至少應參考兩項獨立第三方在正常交易情況下提供同期類似可比交易的價格。物業租金每3年重新核定1次。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已於2015年9月23日簽訂補充協議,並按照房屋租賃框架協議中相同的條款(定價條款除外)將協議有效期續展3年至2018年12月31日。協議期滿前,本公司有權提前30日向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發出續展房屋租賃框架協議的書面通知,並由雙方協商確定續展事宜。
IT服務框架協議
根據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於2006年8月30日簽訂的IT服務框架協議以及雙方後續簽訂的有關補充協議(合稱「IT服務框架協議」),中國電信集團與本集團可相互提供若干信息科技服務,例如辦公室自動化、軟件測試等。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相互有權參與投標過程,按照IT服務框架協議向對方提供服務,其費用標準為參照市場價格。市場價是指按正常商業條款並基於下列方式釐定的價格:獨立第三方按正常商業條款在其日常業務運作過程中提供相同或類似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管理層在確定本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交易定價是否為市場價格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至少應參考兩項獨立第三方在正常交易情況下提供同期類似可比交易的價格。
若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招投標程序,此協議項下的服務的定價和╱或收費標準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或相關招投標程序最終確定的價格定價,招投標應邀請至少三名投標人。如果本集團或中國電信集團提供服務的條款和條件至少與獨立第三方的投標者的條件同等優厚,則本集團或中國電信集團可將投標授予對方。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已於2015年9月23日簽訂補充協議,並按照IT服務框架協議中相同的條款(定價條款除外)將協議有效期續展3年至2018年12月31日。協議期滿前,本公司有權提前30日向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發出續展IT服務框架協議的書面通知,並由雙方協商確定續展事宜。
後勤服務框架協議
根據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於2006年8月30日簽訂的後勤服務框架協議以及雙方後續簽訂的有關補充協議(合稱「後勤服務框架協議」),中國電信集團向本集團提供文化、教育、物業管理、車輛服務、保健及醫療服務、酒店及會議服務、小區和衛生服務。後勤服務框架協議中有關後勤服務的定價按照下列定價:
(1)市場價格;市場價是指按正常商業條款並基於下列方式釐定的價格:獨立第三方按正常商業條款在其日常業務運作過程中提供相同或類似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管理層在確定本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交易定價是否為市場價格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至少應參考兩項獨立第三方在正常交易情況下提供同期類似可比交易的價格;
(2) 如沒有或無法確定市場價,則按協議價定價。協議價是指按照合理成本加銷售環節稅金和合理利潤而確定的價格。合理利潤將根據內部措施按公平原則磋商;管理層在確定本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交易的合理利潤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相關行業利潤率。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已於2015年9月23日簽訂補充協議,並按照後勤服務框架協議中相同的條款(定價條款除外)將協議有效期續展3年至2018年12月31日。協議期滿前,本公司有權提前30日向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發出續展後勤服務框架協議的書面通知,並由雙方協商確定續展事宜。
物資採購框架協議
根據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於2006年8月30日簽訂的物資採購框架協議以及雙方後續簽訂的有關補充協議(合稱「物資採購框架協議」),中國電信集團與本集團可相互提供物資採購服務,包括綜合採購服務、銷售自產電信物資、轉售購買的第三方設備,投標管理、技術規格審核、倉儲和運輸及安裝服務等。
若提供物資採購代理服務,其費用以佣金形式支付:
(1) 就採購進口電信物資而言,採購服務的佣金最高為合同價的1%;或
(2) 就採購國內電信物資及國內非電信物資而言,採購服務的佣金最高為合同價的3%。
物資採購框架協議中除物資採購代理服務外,其他服務的定價原則和上述後勤服務框架協議中規定的定價原則一致。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已於2015年9月23日簽訂補充協議,並按照物資採購框架協議中相同的條款(定價條款除外)將協議有效期續展3年至2018年12月31日。協議期滿前,本公司有權提前30日向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發出續展物資採購框架協議的書面通知,並由雙方協商確定續展事宜。
工程設計施工服務框架協議
根據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於2006年8 月30日簽訂的工程設計施工服務框架協議以 及雙方後續簽訂的有關補充協議(合稱「工程 設計施工服務框架協議」),中國電信集團參 加競投為本集團提供建設、設計、設備安裝 與測試服務等項目,及╱或向本集團提供工 程項目監理服務。工程服務費用參照市場價 格釐定。市場價是指按正常商業條款並基於 下列方式釐定的價格:獨立第三方按正常商 業條款在其日常業務運作過程中提供相同或 類似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管理層在確定本協 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交易定價是否為市場價 格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 者至少應參考兩項獨立第三方在正常交易情 況下提供同期類似可比交易的價格。對價值 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工程設計或工程監理項 目,或任何一個價值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 工程施工項目,應以招標確定的價格為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中華 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或相關招 投標程序最終確定的價格定價,招投標應邀 請至少三名投標人。
本集團並未給予中國電信集團任何關於提供 上述服務的優先權,招標項目可以給予獨立 第三方。然而,倘中國電信集團提供的條款 至少與其他投標者所提供的條款同等優厚, 本集團則可能會將招標項目授予中國電信集 團。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已於2015年9月23日簽訂補充協議,並按照工程設計施工服務框架協議中相同的條款(定價條款除外)將協議有效期續展3年至2018年12月31日。協議期滿前,本公司有權提前30日向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發出續展工程設計施工服務框架協議的書面通知,並由雙方協商確定續展事宜。
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
根據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於2006年8月30日簽訂的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以及雙方後續簽訂的有關補充協議(合稱「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中國電信集團向本集團提供若干維修和維護服務,包括電信設備維修、防火設備和電話亭維護以及其他用戶服務。有關末梢電信服務的定價原則和上述後勤服務框架協議中規定的定價原則一致。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已於2015年9月23日簽訂補充協議,並按照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中相同的條款(定價條款除外)將協議有效期續展3年至2018年12月31日。協議期滿前,本公司有權提前30日向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發出續展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的書面通知,並由雙方協商確定續展事宜。
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框架協議
根據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於2013年12月16日簽訂的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框架協議以及雙方後續簽訂的有關補充協議(合稱「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框架協議」),本公司向中國電信集團提供互聯網應用的渠道服務,主要包括提供通信通道和應用支撐平台、提供代計與代扣費服務、配合進行營銷宣傳、開展客服工作等。有關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的定價原則和上述後勤服務框架協議中規定的定價原則一致。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已於2015年9月23日簽訂補充協議,並按照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框架協議中相同的條款(定價條款除外)將協議有效期續展3年至2018年12月31日止。協議期滿前,本公司有權提前30日向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發出續展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框架協議的書面通知,並由雙方協商確定續展事宜。本公司確認就本公司於2016年度進行之關連交易已符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披露規定。
本公司已外聘核數師,遵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核証業務準則》第3000號-「歷史財務資料審計或審閱以外的核証業務」,並參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實務說明》第740號-「關於香港《上市規則》所述持續關連交易的核數師函件」,就本集團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持續關連交易作出匯報。
本集團的核數師已審查本集團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各項持續關連交易並向董事會確認:
1. 各交易已獲董事會批准;
2. 各交易已按在規定該等交易的有關協議內所規定價格政策進行;及
3. 各交易已根據規定該等交易的有關協議進行;本集團與本集團的關連人士之間已設有交易年度限額的各類持續關連交易均未超過各自年度限額。
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確認,本集團在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作為一方的所有持續關連交易均:
1. 由本集團在其一般及正常的業務過程中訂立,且規定該等交易的協議亦在其一般及正常的業務過程中訂立;
2. 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i) 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或
(ii) 如沒有足夠的可比較的交易以確定此類交易是否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時,則優惠條件不應遜於提供給獨立第三方或(如適用)由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條款;及
3. 此類交易的協議根據規定,按公平合理的條款進行,並符合本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
各獨立非執行董事進一步確認:
本集團與本集團的關連人士之間截至2016 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設有交易年度限額的各類持續關連交易均未超過各自年度限額。
向中國鐵塔租賃通信鐵塔及相關資產
在本公司完成向中國鐵塔出售鐵塔資產後,本公司與中國鐵塔已於2016年7月8日簽訂協議(「租約」),以最終確定有關租賃通信鐵塔及相關資產的定價安排。詳情請參考本公司於2016年7月8日刊發之公告。
業務回顧
關於本集團於2016年重大發展的詳情、業務的中肯審視、及與本集團年內表現和業績及財務狀況相關的重要因素的探討和分析,分別在本年報第8至15頁的「董事長報告書」、第26至35頁的「業務概覽」及第36至43頁的「財務概覽」內。關於本集團面對的主要風險及不明朗因素的敘述已於本年報的不同部份披露,於第70至117頁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尤其詳盡。在2016年12月31日後發生,並且對本集團有影響的重大事件(如有),其詳情已於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本集團的業務前景則於本年報不同部份討論,包括於「董事長報告書」也有探討。 關於本集團與其僱員、顧客、供應商及對本公司有重大影響且關係公司興盛的其他人士的重要關係的敘述已於本年報的不同部份披露,於第70至117頁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尤其詳盡。此外,「董事長報告書」、 「業務概覽」、「財務概覽」及「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中載有本集團表現的更多資料, 當中包括財務關鍵表現指標和環境政策,以及遵守對本集團有重大影響的相關法律法規。上述各相關內容亦為本董事會報告書的組成部份。
遵守企業管治守則
有關本公司遵守企業管治守則的詳情列載於本公司2016年度報告第70至117頁「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
重大法律程序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未牽涉任何重大訴訟或仲裁,且據本公司所知,亦無任何針對本公司的重大訴訟或索賠懸而未決、擬將進行或已進行。
核數師
本公司已委任了德勤• 關黃陳方會計師行及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分別為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國際和國內核數師。德勤• 關黃陳方會計師行已對隨附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製的合併財務報表進行了審核。本公司自2013年5月29日起聘用德勤• 關黃陳方會計師行及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有關繼續聘用德勤• 關黃陳方會計師行及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作為本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國際和國內核數師的決議案將在2017年5月23日召開的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出。
承董事會命
楊杰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中國北京
2017年3月21日